釋示刑法修正(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後,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之期間案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刑法修正(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後,無期徒刑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期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北監守教字第七六六九號函。 二、有關刑法修正生效(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犯罪,經判處無期 徒刑之受刑人,於刑法修正後假釋者,其假釋期間應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