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頒「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 旨:函頒「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一份,如
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本部為處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罰鍰案件,特
訂頒本設置要點。
附 件: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九條第
二款之罰鍰案件,特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 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
案件。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指定部內適當人員擔任之,並以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委員任期為二年,如任期內有職務異動時,得由
部長指定他人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採不定期方式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主任委員不
克出席時,應報請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五 本委員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者,得邀請移送機關 (構) 之代表列席說
明或請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
六 本委員會審議結果,報請 部長核定後依法處理。
七 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部政風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