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之涵意釋疑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之涵意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府行文字第○三六七五三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本部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召開「法務部行政程
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五次會議討論獲致具體結論略以:「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
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參諸其立法理
由係因此類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等,行政內部遵照之結果,將間接
拘束外部人民,爰特規定應在政府公報上登載以為發布。故有關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之發布,依同法第一
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文義觀之,似應限於登載政府公報。」 (會議
紀錄結論七參照)
三 檢附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五次會議紀錄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