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涉及行政程序法
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涉及行政程序法
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退二字第二○三四○二二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所謂「法規命令」,依規定須具備「行
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
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
一者,則不屬之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結論參照)
。本件「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並非基於法
律授權所訂定,與上開法規命令之要件不符。故非法規命令,合先敘
明。
三 上開辦法, 貴部認係「授益性之職權命令」,且「基於法安定性原
則,及保障人民既得利益,上開發給辦法相關法令,允宜維持現狀」
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六號解釋理
由書肯認其係屬政策性之補償規定,且其所規範事項係屬給付行政範
疇,原則上似可解為與本 (九十) 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無關,無「逾期失效」之適用問題。惟為
杜絕爭議,仍以充實其法律授權依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