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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5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等相關法規所訂定之法規,應以「令」或「函」之方式 (修正) 發布疑
義
主    旨:關於銓敘部函詢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
          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規所訂定之法規,應以「令」或「函」之方式 (修
          正) 發布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六。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依  鈞院秘書處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台九十規字第○二三七一九號交議
              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
              ,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
              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
              議結論二參照) 。至法規命令之發布,係以「令」之方式為之。
          三  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所列七個命令之名稱,
              基於法秩序安定及人民預測可能之考量,上開規定宜解為列舉規定,
              而非例示規定。從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稱「機關基於法律授
              權訂定之命令」而須發布者,應限於係指依該法第三條規定所訂定之
              命令。
          四  又法規如係以「公告」之方式為之者,公告並非前開法規命令名稱之
              一;除非立法者有意使公告內容得不以法規命令之方式定之外,如公
              告所規範內容係須法律授權訂定,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
              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目前仍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
              ,賦予其適當之名稱 (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法八十九律字第○○○
              四○二號函參照) 。
          五  至於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
              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參照) ,
              其下達或發布,應依同法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分別
              以「函」或「令」方式辦理之。
          六  綜上說明,有關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規所訂定之法規,究屬法規命令或
              行政規則,以及應以「令」或「函」之方式下達或發布等疑義,請該
              部參酌上開說明判斷之。
          七  承辦人及電話:邱○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資料來源: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41-142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64-1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