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有關留置送達、寄存送達規定執
行釋疑
主 旨:關於屏東縣政府函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有關留置送
達、寄存送達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八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三八七八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日法八十八律字第○二九七四二號函參照) 。
本件來函所述有關屏東縣政府收取使用補償金之通知或催告如確屬私
法行為,則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荷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