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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1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
          方式,如說明一至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關於上開規定之具體作法,經本部二度函請行政院秘書處釋示,奉行
              政院秘書處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九秘字第三五五
              八七號函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以台九十秘字第○○○一六一號函復略
              以:「查現行法制作業中為『發布』者,皆係以『令』為之,……復
              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行政規則,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其意應與同條第
              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方式,有所區別;……另該行政規
              則之生效日期,則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中加以敘
              明。」、「各機關就其主管法規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釋
              法令之『函釋』內容,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
              尚無有以『令』發布『函』之必要。」
          二  依前開行政院秘書處函釋,茲說明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
              第二項規定,發布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規則之處理
              原則如下:
           (一) 各機關對於非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以函答復即可,不必刊登公報
                。
           (二) 各機關對於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如係關於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疑
                義者,須以函答復,並刊登公報;如非具體個案,而係抽象之法律
                解釋者,處理方式同上。
           (三) 上述所列二種情形,如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者,應以「令
                」發布,其方式有二:一為以令發布,受文者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
                事宜之單位,並另以函回復來函機關;二為以令發布,受文者正本
                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事宜之單位,副本列各有關機關,並以括弧說
                明 (兼復○○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 。」
          三  檢附前開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函影本各一份供參。

附件  一:行政院秘書處函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台 89 秘字第 35587  號
主    旨:貴部函,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
          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五二八號函。
          二  查現行法制作業中為「發布」者,皆係以「令」為之,並無來函所稱
              「函頒」之情形。至以函分行或刊登公報,僅屬周知之方式,非屬「
              發布」之程序。
          三  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其意應與同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方式,有所區別;況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規則」,亦不乏有刊登政府公報之情
              事,因此,對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如仍與同條
              第二項第一款同以「函」分行,則兩者將不易區分其性質。
          四  至該等行政規則以令發布與法規命令如何區分一節,按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五十條第二項,已明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
              當不致有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無法區分之情事;另該行政規則之生效
              日期,則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中加以敘明。

附件  二:行政院秘書處函 
                                                    90  年 1  月 19 日
                                                    台 90 秘字第 000161 號
主    旨:貴部函,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
          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執行上尚有疑義,爰再請釋示一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 (法務部) 九十年一月二日法九十律字第○四八九○○號函。
          二  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定行政規則,係以令發布,其目的即在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情形有所區別,並符合現行法
              制作業有關「發布」之程序。
          三  依前開說明,各機關就其主管法規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
              釋法令之「函釋」內容,自行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
              尚無有以「令」發布「函」之必要;又目前以「令」發布者,非僅限
              於法規,對於其發布內容非屬法規者,自無須以法條格式呈現;至該
              等行政規則之生效日期,本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秘字
              第三五五八七號函業已敘明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
              中予以敘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4 期 24-26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253 期 16-17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250-251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287-2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