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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0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壹   時間: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星期五) 下午二時三十分
          貳   地點:本部二樓簡報室
          參   主席:林常務次長錫堯
          肆   出席委員: (略)
          伍  列席單位及人員: (略)
          陸  討論事項:
          一  財政部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就平衡稅及反傾銷稅
              案件,作成否准受理申請及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等行政處分,是否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八條所稱「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 (財政部函詢)
          二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
              規定之「法規命令」?如屬之,應否踐行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預告
              程序?例如: (一)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授權訂定之「中央政府特
              種基金管理準則」 (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特種基
              金係指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 ; (二) 、依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
              六條授權訂定「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三) 、依大學法第八條授
              權訂定之各大學組織規程。 (法律事務司研提)
          柒  發言要旨: (略)
          捌  結論:
          一  關於討論事項一部分:
           (一) 有關第一種行政處分 (詳參原會議資料附件一︱財政部來函說明三
                 (一) ) 部分:
                此一行政處分財政部僅就申請案件所附資料審酌其形式要件,即作
                成不受理申請而予結案之處分,並未經任何聽證程序,係「未經聽
                證之行政處分」,並無疑義。
           (二) 有關第二種行政處分 (詳參財政部來函說明三 (二) ) 部分:
                此一行政處分財政部完全係依經濟部「對國內產業未造成損害」之
                初步調查認定,即作成結案處分,如經濟部之初步調查認定確實係
                經聽證作成者,則此種處分係「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三) 有關第三種行政處分 (詳參財政部來函說明三 (三) ) 部分:
                此一行政處分係基於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危害我國內產業,復經財政
                部初步調查認定有補貼或傾銷事實,而有暫行保護國內產業之緊急
                必要時,報經行政院核定對進口貨物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是否屬於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乙節,經與會委員討論後,歸納其見解
                有下列二種:
               (甲說) 肯定說:認為屬「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有五位委員,其
                      理由為:
                      1 本案只有一個行政處分,在作成行政處分之前,分為數個
                        階段又分屬不同機關職掌,惟既然其中一個階段有舉行聽
                        證,即屬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2 就本案而言,在經濟部調查階段業已就對國內產業有無危
                        害,及其與傾銷或補貼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等二個關鍵性問
                        題舉行聽證,其構成要件重要的部分已經過聽證,應從寬
                        認定係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以符程序經濟原則。
                      3 基於行政一體,舉行聽證之機關不必是作成行政處分之顯
                        名機關。
               (乙說) 否定說:認為非屬「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有五位委員,
                      其理由為:
                      1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八條所稱「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
                        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為作成行政處分而舉行聽證而言
                        ,如聽證之目的僅為調查某一特定事實,而非為作成行政
                        處分者,則與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
                      2 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有三個要件,舉行聽證應該針對所
                        有的要件事實為之,本件經濟部僅針對二個要件︱「國內
                        產業受有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及其與傾銷或補貼之間有無
                        因果關係二點舉行聽證;而對另一要件︱「受有補貼或有
                        傾銷事實」,根本未經聽證,既然三個要件中有一要件未
                        經聽證,自難認為係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3 經濟部之認定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前階段行為,財政部
                        非僅為最後作成處分之顯名機關,且對於是否課稅具有最
                        後決定權,準此,財政部在作成決定前既然未舉行聽證,
                        本件應屬未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4 另有一位委員認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不服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
                        先行程序。其立法用意似在於使當事人得以免除訴願等前
                        置程序,提早進入司法程序。本案既屬有爭議性之案件,
                        則當事人如不願提早進入司法程序,仍提起訴願時,得視
                        為未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訴願應予受理。反之,當事人
                        亦可選擇不提起訴願,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四) 有關第四種行政處分 (詳參財政部來函說明三 (四) ) 部分:
                經財政部最後調查認定無補貼或傾銷之事實者,該部所作成結案之
                行政處分,是否屬於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與會委員之見解與前述一
                之 (三) 第三種行政處分者相同。
           (五) 有關第五種行政處分 (詳參財政部來函說明三 (五) ) 部分:
                經財政部最後認定有補貼或傾銷之事實,惟經經濟部最後調查認定
                無危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據以作成結案之行政處分,是否屬於經
                聽證之行政處分,結論與前述一之 (二) 第二種行政處分者相同 (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
           (六) 有關第六種行政處分 (詳參財政部來函說明二) 部分:
                最後認定有傾銷且有損害之案件,財政部作成應否課徵平衡稅或反
                傾銷稅之行政處分,是否屬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與會委員之見解與
                前述一之 (三) 第三種行政處分者相同。
          二  關於討論事項二部分:
              在場委員多數 (七位) 認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所
              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
              ,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準此,本問題所述之規
              定,不屬前揭規定之法規命令。
          玖  散會: (下午五時)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6 期 80-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