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保字第 0302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受理依法申請逕為決定之事件後,對於犯罪被害人審議委員會遲為之
決定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主    旨:貴署轉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所提有
          關其受理依法申請逕為決定之事件後,對於犯罪被害人審議委員會遲為之
          決定應如何處理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  復貴署本 (九十) 年八月六日檢文公字第○○○六○四號函。
          二  本案以採貴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復審委員會九十年第六次會議之丙說為
              當,即按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八號裁判意旨,本案審議
              委員會遲為之決定,對於申請人已合法提起逕為決定之申請,應無影
              響,覆審委員會仍應從實體上另行依法決定,以兼顧申請人合法之時
              效利益及審級利益。惟覆審委員會於作成決定前,應按申請人之意願
              ,由其撤回逕為決定之申請,或由覆審委員會將原逕為決定之申請,
              自提出逕為決定時起,視為提起覆議。
          三  各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對於所轄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
              償事務予以指揮監督。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64 期 27-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