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已取得之可發放補償金地位,可否由其繼
承人繼受領取」所生疑義
主 旨:有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已取得之可
發放補償金地位,可否由其繼承人繼受領取」所生疑義案,本部同意貴署
意見,准予領取,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 復貴署本 (九十) 年七月九日檢文公字第○○○五一○號函。
二 按本部本 (九十) 年六月一日法九十保決字第○一七六六五號函示「
……如申請人於申請時死亡,其申請人權利既已消滅,……如已作成
補償決定書並為通知時,亦無由據以領取」,係指犯罪被害人尚未提
出申請或申請後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未作成決定前,即已死
亡之情形而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法保字第 100100347
30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
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