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法律所稱「其實施時之收支」範圍而為實際辦理會計業務之人員,其
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全文內容:按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
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屬普通公
務之會計事務,會計法第五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貴局會計室第三科主管「
辦理依合法之憑證登帳製作報表」事務,應屬前述法律所稱「其實施時之
收支」範圍而為實際辦理會計業務之人員,其主管人員自應依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申報財產。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第一、
二科所辦理者係監督、審核臺北市政府所屬各公務機關及市營機關之預算
、決算事務,非實際辦理會計事務,故其科長可免申報財產,貴局會計室
第三科業務職掌與其不同,尚難比照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