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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決字第 040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9 日
要  旨:
法務部核准之撤銷假釋案件,通知執行該撤銷假釋案殘餘刑期後,逾一個
月未接到承辦檢察署函復辦理情形者之處理方式
主  旨:爾後本部核准之撤銷假釋案件,各監獄於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該撤銷假釋案殘餘刑期後,逾一個月未接到承辦檢察署函復辦理情形者
     ,希函請該檢察署查明,以免遺漏。請查照。
說  明: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檢偕執(一)字第○○○○
     四七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60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