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患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外籍受刑人,已達發病階段,顯已不適收
容者,應如何處理
主 旨:貴監陳報奈及利亞籍受刑人 D○○ O○○○○ Ik○○ 患後天免疫不全症
候群已屬發病階段,因治療及傳染顧慮,顯已不適收容,究應如何處理乙
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北監守衛字第一二九六號函。
二、關於本案之處理方式為:如受刑人 D○○ O○○○○ Ik○○ 確實在
監執行會隨時發生生命危險且在本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得依監獄行
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保外醫治,並限制住院治療。另於具保出監
釋放時,貴監應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精神疾病患者、
傳染病者釋放時,並應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
機關。」及依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愛滋病(HIV) 感染個案管理
方案參、二:「個案刑滿或假釋出獄前,各監院所應事先通知當地衛
生局先個別輔導,……」等規定辦理。
三、另關於「對於當地外籍人士如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即予驅逐出境方
式辦理。」部份:查該受刑人係因犯罪而受刑之執行,自不能適用後
天免疫不全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本項係對於外國人之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或拒絕接受檢查者,得令
其離境。)之規;及其於保外醫治後不得令其離境。
正 本:臺灣台北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