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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08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
要  旨:
強化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收容教化工作企畫案
全文內容:一、緣起:依本部第八四七次級八五依次部務會報 部長指示之相關內容
       辦理。
     二、目的:為加強本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收容人各項教化及輔導工作,俾
       利其敦品勵學、陶冶性情及日後順利復歸社會,研訂本企畫案作為實
       施之準據。
     三、企畫內容
     (一)課堂教學方面:少年矯正學校除依教育部所規定高中(職)及國中
        、小學課程標準,實施各項科目之既定教學計畫外,應增加法治教
        育、基本教練及禮儀訓練等課程,以使學生養成守法重紀之習性。
     (二)課外學業輔導方面:少年矯正學校應積極延聘學有專精、具有服務
        熱心之社會人士(如退休之大學教授或高中老師等)利用平日早、
        晚自習或空堂時間對學生進行學業輔導,並衡酌學生興趣,成立動
        態(如球類運動)或靜態(如讀書會)之社團,以調劑學生身心及
        提高其學習興趣。
     (三)心理輔導方面:少年矯正學校除應由各班專任輔導老師針對特定學
        生實施個別晤談輔導外,並得善用社會資源,引進服務績優之宗教
        或慈善團體協助進行學生心理輔導工作,重大節日(如春節、端午
        節、中秋節等)前夕,亦應舉辦親職輔導及懇親會,以促進親職溝
        通及教育並列穩定學生思親情緒。
     (四)各類文康活動方面:為鍛鍊收容學生強健體魄及培養其合群之觀念
        ,少年矯正學校應定期舉辦各式文藝、體育和康樂競賽,並於平日
        聯課活動、星期假日及寒、暑假期間,結合各大專院校社團或宗教
        慈善團體舉辦各類文康活動或短期營隊(如夏令營、佛學營、成長
        營)等,以收「寓教於樂」之功。
     (五)其他:少年矯正學校應在機關經費人力許可範圍內,針對學生興趣
        專長,致力培養學生日後升學或就業(如寫作、體育、音樂、資訊
        、電腦)之能力,以利其日後復歸社會。
     四、少年矯正學校應將前街課堂教學、課外學業輔導、心理輔導、各類文
       康活動及其他有關教化活動實施成果,自八十九年十一月起按月報部
       備查(陳報格式如附表)。
     五、有關少年矯正學校結合社會資源(熱心人士或團體)舉辦相關教化藝
       文活動時應行注意事項,得準用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函頒之「各監
       院所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一
       )
     六、本企畫案如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97-99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91-1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