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杜絕外界物議,建立獄政新形象,提示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
社改進事項如說明,請照辦。
說 明:一、自本(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各監、院、所、校應停止委辦員工
消費合作社販售菜餚(無論是自製或委託代售),相關販售菜餚之規
定應停止適用。
二、百貨部門,日用品類之委辦仍予以保留。惟食品類部分,限定委辦項
目如下:
(一)糕餅類:包含餅、乾(干)、酥、派、片、零嘴、捲等。
(二)罐頭類:包含醬菜、肉品、水果等。
(三)速食類:包含泡麵、麥片、奶粉、咖啡等。
(四)麵包類。
(五)茶葉類:包含茶包。
(六)飲料類:以鋁箔包、寶特瓶為宜。
(七)水果類。
三、除上述販售七類食品外,非經報准不得巧立名目,逕行販售,尤其禁
售點心類食品(如肉粽、肉丸、涼麵等),並應確實遵守售價不得高
於市價以及一般性物品每日每人消費二百元之規定。
四、本部將派員視察辦理情況,未按規定辦理者,將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誠正
、明陽中學
副 本:本部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