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乙份
。請 查照參考。
附 件: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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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條文│「法規」適用於中央法規之涵│「法規」適用於地方法規之涵│
│ │義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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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行政機關│一、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一、自治條例:指經地方立法│
│行使裁量權,不│ 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 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
│得逾越法定之裁│ 一百七十條參照,以下均│ 機關公布之自治法規(地│
│量範圍,並應符│ 同)。 │ 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參照│
│合法規授權之目│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以下均同)。 │
│的。 │ :指法律授權訂定命令,│二、自治規則:指地方行政機│
│ │ 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 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 │ 容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者│ 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
│ │ (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 並發布之自治法規(地方│
│ │ 解釋參照,以下均同)。│ 制度法第二十七條參照,│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以下均同)。本條之「法│
│ │ :指法律僅概括授權訂定│ 規」適用於自治規則之涵│
│ │ 命令。該命令須符合立法│ 義包括: │
│ │ 意旨,在未逾越母法規定│(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 │ 之限度內,僅得就執行法│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 事項為規定,其內容不得│ 果者。 │
│ │ 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例如施行細則是(司法│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 律效果者。 │
│ │ 由書參照,以下均同)。│(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之:是否承認職權命令為│ 訂定且係對多數不特定│
│ │ 一獨立之行政命令型態,│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 │ 目前仍無一致之見解,爰│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
│ │ 為如上之假設性結論(以│ 規則。 │
│ │ 下均同)。 │三、委辦規則:指地方行政機│
│ │ │ 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
│ │ │ 項,本於法定職權或基於│
│ │ │ 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
│ │ │ 定之地方法規(地方制度│
│ │ │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參照│
│ │ │ ,以下均同)。本條之「│
│ │ │ 法規」適用於委辦規則之│
│ │ │ 涵義包括: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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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關之管轄權,依│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其組織法規或其│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他行政法規定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行政機關之組織│ │ 果者。 │
│法規變更管轄權│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之規定,而相關│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行政法規所定管│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轄機關尚未一併│ │ 律效果者。 │
│修正時,原管轄│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機關得會同組織│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法規變更後之管│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轄機關公告或逕│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由其共同上級機│ │ │
│關公告變更管轄│ │ │
│之事項。 │ │ │
│行政機關經裁併│ │ │
│者,前項公告得│ │ │
│僅由組織法規變│ │ │
│更後之管轄機關│ │ │
│為之。 │ │ │
│前二項公告事項│ │ │
│,自公告之日起│ │ │
│算至第三日起發│ │ │
│生移轉管轄權之│ │ │
│效力。但公告特│ │ │
│定有生效日期者│ │ │
│,依其規定。 │ │ │
│管轄權非依法規│ │ │
│不得設定或變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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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數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機關於管轄權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爭議時,由其共│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同上級機關決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之,無共同上級│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機關時,由各該│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上級機關協議定│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之。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前項情形,人民│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就其依法規申請│ │ 律效果者。 │
│之事件,得向共│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同上級機關申請│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指定管轄,無共│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同上級機關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得向各該上級機│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關之一為之。 │ │ 則。 │
│受理申請之機關│ │三、委辦規則: │
│應自請求到達之│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日起十日內決定│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之。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前二項情形未經│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決定前,如有導│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致國家或人民難│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以回復之重大損│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害之虞時,該管│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轄權爭議之一方│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應依當事人申│ │ 則。 │
│請或依職權為緊│ │ │
│急之臨時處置,│ │ │
│並應層報共同上│ │ │
│級機關及通知他│ │ │
│方。 │ │ │
│人民對行政機關│ │ │
│依本條所為指定│ │ │
│管轄之決定,不│ │ │
│得聲明不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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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關得依法規將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權限之一部分,│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委任所屬下級機│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關執行之。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行政機關因業務│ │ 果者。 │
│上之需要,得依│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法規將其權限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一部分,委託不│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相隸屬之行政機│ │ 律效果者。 │
│關執行之。 │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前二項情形,應│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將委任或委託事│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項及法規依據公│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之,並刊登政府│ │ │
│公報或新聞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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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關得依法規將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權限之一部分,│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委託民間團體或│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個人辦理。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前項情形,應將│ │ 果者。 │
│委託事項及法規│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依據公告之,並│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刊登政府公報或│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新聞紙。 │ │ 律效果者。 │
│第一項委託所需│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費用,除另有約│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定外,由行政機│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關支付之。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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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關因法規或事實│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之變更而喪失管│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轄權時,應將案│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件移送有管轄權│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之機關,並通知│ │ 果者。 │
│當事人。但經當│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事人及有管轄權│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機關之同意,亦│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得由原管轄機關│ │ 律效果者。 │
│繼續處理該案件│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 │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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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人得委任代理人│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 │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但依法規或行政│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程序之性質不得│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授權者,不得為│ │ 果者。 │
│之。 │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每一當事人委任│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之代理人,不得│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逾三人。 │ │ 律效果者。 │
│代理權之授與,│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及於該行政程序│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有關之全部程序│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行為。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但申請之撤回,│ │ │
│非受特別授權,│ │ │
│不得為之。 │ │ │
│行政程序代理人│ │ │
│應於最初為行政│ │ │
│程序行為時,提│ │ │
│出委任書。 │ │ │
│代理權授與之撤│ │ │
│回,經通知行政│ │ │
│機關後,始對行│ │ │
│政機關發生效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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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程序之開始,由│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行政機關依職權│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定之。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但依本法或其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法規之規定有開│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始行政程序之義│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務,或當事人已│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依法規之規定提│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出申請者,不在│ │ 律效果者。 │
│此限。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三十五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人依法向行政機│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關提出申請者,│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除法規另有規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外,得以書面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言詞為之。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以言詞為申請者│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受理之行政機│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關應作成紀錄,│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經向申請人朗讀│ │ 律效果者。 │
│或使閱覽,確認│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其內容無誤後由│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其簽名或蓋章。│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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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人或利害關係人│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得向行政機關申│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請閱覽、抄寫、│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複印或攝影有關│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資料或卷宗。但│ │ 果者。 │
│以主張或維護其│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法律上利益有必│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要者為限。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行政機關對前項│ │ 律效果者。 │
│之申請,除有下│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列情形之一者外│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不得拒絕︰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一、行政決定前│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之擬稿或其│ │ │
│ 他準備作業│ │ │
│ 文件。 │ │ │
│二、涉及國防、│ │ │
│ 軍事、外交│ │ │
│ 及一般公務│ │ │
│ 機密,依法│ │ │
│ 規規定有保│ │ │
│ 密之必要者│ │ │
│ 。 │ │ │
│三、涉及個人隱│ │ │
│ 私、職業秘│ │ │
│ 密、營業秘│ │ │
│ 密,依法規│ │ │
│ 規定有保密│ │ │
│ 之必要者。│ │ │
│四、有侵害第三│ │ │
│ 人權利之虞│ │ │
│ 者。 │ │ │
│五、有嚴重妨礙│ │ │
│ 有關社會治│ │ │
│ 安、公共安│ │ │
│ 全或其他公│ │ │
│ 共利益之職│ │ │
│ 務正常進行│ │ │
│ 之虞者。 │ │ │
│前項第二款及第│ │ │
│三款無保密必要│ │ │
│之部分,仍應准│ │ │
│許閱覽。 │ │ │
│當事人就第一項│ │ │
│資料或卷宗內容│ │ │
│關於自身之記載│ │ │
│有錯誤者,得檢│ │ │
│具事實證明,請│ │ │
│求相關機關更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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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基於│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法規之申請,以│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掛號郵寄方式向│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行政機關提出者│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以交郵當日之│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郵戳為準。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五十條因天災│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或其他不應歸責│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於申請人之事由│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致基於法規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申請不能於法定│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期間內提出者,│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得於其原因消滅│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後十日內,申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回復原狀。如該│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法定期間少於十│ │ 律效果者。 │
│日者,於相等之│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日數內得申請回│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復原狀。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申請回復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狀,應同時補行│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期間內應為之行│ │ 則。 │
│政程序行為。 │ │三、委辦規則: │
│ 遲誤法定期│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間已逾一年者,│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不得申請回復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狀。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五十一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機關對於人民依│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法規之申請,除│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法規另有規定外│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應按各事項類│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別,訂定處理期│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間公告之。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未依前項規定訂│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定處理期間者,│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其處理期間為二│ │ 律效果者。 │
│個月。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行政機關未能於│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前二項所定期間│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內處理終結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得於原處理期間│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之限度內延長之│ │ 則。 │
│,但以一次為限│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前項情形,應於│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原處理期間屆滿│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前,將延長之事│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由通知申請人。│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行政機關因天災│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或其他不可歸責│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之事由,致事務│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之處理遭受阻礙│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時,於該項事由│ │ 則。 │
│終止前,停止處│ │ │
│理期間之進行。│ │ │
├───────┼─────────────┼─────────────┤
│第五十三條證人│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或鑑定人得向行│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政機關請求法定│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之日費及旅費,│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鑑定人並得請求│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相當之報酬。 │ │ 果者。 │
│前項費用及報酬│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得請求行政機│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關預行酌給之。│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第一項費用,除│ │ 律效果者。 │
│法規另有規定外│ │四、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其標準由行政│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院定之。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
│第五十四條依本│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法或其他法規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行聽證時,適用│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本節規定。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五十五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機關舉行聽證前│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應以書面記載│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下列事項,並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知當事人及其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已知之利害關係│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人,必要時並公│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告之︰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一、聽證之事由│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與依據。 │ │ 律效果者。 │
│二、當事人之姓│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名或名稱及│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其住居所、│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事務所或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業所。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三、聽證之期日│ │ 則。 │
│ 及場所。 │ │三、委辦規則: │
│四、聽證之主要│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程序。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五、當事人得選│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任代理人。│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六、當事人依第│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六十一條所│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得享有之權│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利。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七、擬進行預備│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程序者,預│ │ 則。 │
│ 備聽證之期│ │ │
│ 日及場所。│ │ │
│八、缺席聽證之│ │ │
│ 處理。 │ │ │
│九、聽證之機關│ │ │
│ 。 │ │ │
│依法規之規定,│ │ │
│舉行聽證應預先│ │ │
│公告者,行政機│ │ │
│關應將前項所列│ │ │
│各款事項,登載│ │ │
│於政府公報或以│ │ │
│其他適當方法公│ │ │
│告之。 │ │ │
│聽證期日及場所│ │ │
│之決定,應視事│ │ │
│件之性質,預留│ │ │
│相當期間,便利│ │ │
│當事人或其代理│ │ │
│人參與。 │ │ │
├───────┼─────────────┼─────────────┤
│第六十七條送達│本條之文義,係指關於排除行│本條之文義,係指關於排除行│
│,除法規另有規│政機關依職權為送達者,該條│政機關依職權為送達者,該條│
│定外,由行政機│所稱之「法規」指: │所稱之「法規」適用於地方法│
│關依職權為之。│一、法律。 │規之涵義指: │
│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一、自治條例。 │
│ │ 。 │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
│ │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 │ │ 訂定之委辦規則。 │
├───────┼─────────────┼─────────────┤
│第六十八條送達│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由行政機關自行│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或交由郵政機關│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送達。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行政機關之文書│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依法規以電報交│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換、電傳文件、│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傳真或其他電子│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文件行之者,視│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為自行送達。 │ │ 律效果者。 │
│由郵政機關送達│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者,以一般郵遞│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方式為之。但文│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書內容對人民權│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利義務有重大影│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響者,應為掛號│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文書由行政機關│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自行送達者,以│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承辦人員或辦理│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送達事務人員為│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送達人;其交郵│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政機關送達者,│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以郵務人員為送│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達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前項郵政機關之│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送達準用依民事│ │ 則。 │
│訴訟法施行法第│ │ │
│三條訂定之郵政│ │ │
│機關送達訴訟文│ │ │
│書實施辦法。 │ │ │
├───────┼─────────────┼─────────────┤
│第九十五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處分除法規另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要式之規定者外│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得以書面、言│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詞或其他方式為│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之。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以書面以外方式│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所為之行政處分│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其相對人或利│上開結論,係基於倘行政處分│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害關係人有正當│違反要式規定恐影響其效力致│ 律效果者。 │
│理由要求作成書│對相對人不利,故本條第一項│(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面時,處分機關│「法規」之涵義不宜擴及行政│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不得拒絕。 │規則;惟行政機關倘基於個別│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特殊考量而以行政規則規定行│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政處分之方式俾一體遵循者,│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不在本法排除之列,但不依行│ 則。 │
│ │政規則所定方式為之者,並不│三、委辦規則: │
│ │影響其效力。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零二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機關作成限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或剝奪人民自由│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
│或權利之行政處│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分前,除已依第│ │ 訂定之委辦規則。 │
│三十九條規定,│ │ │
│通知處分相對人│ │ │
│陳述意見,或決│ │ │
│定舉行聽證者外│ │ │
│,應給予該處分│ │ │
│相對人陳述意見│ │ │
│之機會。但法規│ │ │
│另有規定者,從│ │ │
│其規定。 │ │ │
├───────┼─────────────┼─────────────┤
│第一百零四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機關依第一百│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零二條給予相對│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
│人陳述意見之機│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會時,應以書面│ │ 訂定之委辦規則。 │
│記載下列事項通│ │ │
│知相對人,必要│ │ │
│時並公告之︰ │ │ │
│一、相對人及其│ │ │
│ 住居所、事│ │ │
│ 務所或營業│ │ │
│ 所。 │ │ │
│二、將為限制或│ │ │
│ 剝奪自由或│ │ │
│ 權利行政處│ │ │
│ 分之原因事│ │ │
│ 實及法規依│ │ │
│ 據。 │ │ │
│三、得依第一百│ │ │
│ 零五條提出│ │ │
│ 陳述書之意│ │ │
│ 旨。 │ │ │
│四、提出陳述書│ │ │
│ 之期限及不│ │ │
│ 提出之效果│ │ │
│ 。 │ │ │
│五、其他必要事│ │ │
│ 項。 │ │ │
│前項情形,行政│ │ │
│機關得以言詞通│ │ │
│知相對人,並作│ │ │
│成紀錄,向相對│ │ │
│人朗讀或使閱覽│ │ │
│後簽名或蓋章;│ │ │
│其拒絕簽名或蓋│ │ │
│章者,應記明其│ │ │
│事由。 │ │ │
├───────┼─────────────┼─────────────┤
│第一百零七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機關遇有下列│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舉行聽證︰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一、法規明文規│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定應舉行聽│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證者。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二、行政機關認│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為有舉行聽│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證之必要者│ │ 律效果者。 │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授、中央法規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零八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機關作成經聽│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證之行政處分時│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除依第四十三│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條之規定外,並│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應斟酌全部聽證│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之結果。但法規│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明定應依聽證紀│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錄作成處分者,│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從其規定。 │ │ 律效果者。 │
│ 前項行政處│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分應以書面為之│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並通知當事人│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十一條行│法律。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限組織│
│政處分有下列各│說明: │規程)。 │
│款情形之一者,│本條第六款之「法規」,原則│說明: │
│無效︰ │上僅限於法律,但於「中央機│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一、不能由書面│關組織基準法」制定公布施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組│
│ 處分中得知│後,包括依該法具體及概括授│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
│ 處分機關者│權之法規命令。 │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
│ 。 │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
│二、應以證書方│ │例,經各該議會同意後,分別│
│ 式作成而未│ │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至直│
│ 給予證書者│ │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 。 │ │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
│三、內容對任何│ │)政府定之。有關管轄及事務│
│ 人均屬不能│ │權限既應於組織法規中定之,│
│ 實現者。 │ │則本條第六款「法規」自應包│
│四、所要求或許│ │括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限組│
│ 可之行為構│ │織規程)。 │
│ 成犯罪者。│ │ │
│五、內容違背公│ │ │
│ 共秩序、善│ │ │
│ 良風俗者。│ │ │
│六、未經授權而│ │ │
│ 違背法規有│ │ │
│ 關專屬管轄│ │ │
│ 之規定或缺│ │ │
│ 乏事務權限│ │ │
│ 者。 │ │ │
│七、其他具有重│ │ │
│ 大明顯之瑕│ │ │
│ 疵者。 │ │ │
├───────┼─────────────┼─────────────┤
│第一百二十三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授予利益之合法│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行政處分,有下│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列各款情形之一│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者,得由原處分│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機關依職權為全│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部或一部之廢止│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一、法規准許廢│於具體個案適用時,本條第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止者。 │款之「法規」位階,不得低於│ 律效果者。 │
│二、原處分機關│同條第四款之「法規」位階,│(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保留行政處│以免發生依下位法規廢止依上│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分之廢止權│位法規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之│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者。 │不合理情形。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三、附負擔之行│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政處分,受│ │ 則。 │
│ 益人未履行│ │三、委辦規則: │
│ 該負擔者。│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四、行政處分所│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依據之法規│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或事實事後│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發生變更,│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致不廢止該│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處分對公益│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將有危害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五、其他為防止│ │ 則。 │
│ 或除去對公│ │ │
│ 益之重大危│ │ │
│ 害者。 │ │ │
├───────┼─────────────┼─────────────┤
│第一百三十五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公法上法律關係│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得以契約設定、│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變更或消滅之。│三、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但依其性質或法│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規規定不得締約│ 之。 │ 果者。 │
│者,不在此限。│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三十九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行政契約之締結│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應以書面為之│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但法規另有其│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他方式之規定者│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依其規定。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四十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契約依約定內│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容履行將侵害第│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三人之權利者,│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應經該第三人書│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面之同意,始生│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效力。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行政處分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作成,依法規之│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規定應經其他行│ │ 律效果者。 │
│政機關之核准、│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同意或會同辦理│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者,代替該行政│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處分而締結之行│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政契約,亦應經│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該行政機關之核│ │ 則。 │
│准、同意或會同│ │三、委辦規則: │
│辦理,始生效力│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六十六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行政機關為行政│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指導時,應注意│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有關法規規定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目的,不得濫用│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相對人明確拒絕│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指導時,行政機│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關應即停止,並│倘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違│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不得據此對相對│反行政規則規定之目的者,相│ 律效果者。 │
│人為不利之處置│對人得依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原則(例如:信賴保護原則、│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平等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等)處理。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當事人或利害關│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係人不服行政機│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關於行政程序中│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所為之決定或處│ 。說明: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置,僅得於對實│本條本文所稱「對實體決定聲│ 果者。 │
│體決定聲明不服│明不服時」,係指法律明定之│(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時一併聲明之。│正式救濟途徑(例如申請複查│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但行政機關之決│、聲明異議、複審、再複審、│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定或處置得強制│訴願、行政訴訟等)而言;惟│ 律效果者。 │
│執行或本法或其│並不排斥行政機關基於便民之│三、 委辦規則:依法律、中 │
│他法規另有規定│需要,另以行政規則或如承認│ 央法規授權訂定,對多 │
│者,不在此限。│職權命令而以職權命令,就行│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 │規定其他非正式救濟途徑之聲│ 果者。 │
│ │明不服之方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