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主    旨:檢送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乙份
          。請  查照參考。

附    件: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
│行政程序法條文│「法規」適用於中央法規之涵│「法規」適用於地方法規之涵│
│              │義                        │義                        │
├───────┼─────────────┼─────────────┤
│第十條行政機關│一、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一、自治條例:指經地方立法│
│行使裁量權,不│    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    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
│得逾越法定之裁│    一百七十條參照,以下均│    機關公布之自治法規(地│
│量範圍,並應符│    同)。                │    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參照│
│合法規授權之目│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以下均同)。        │
│的。          │    :指法律授權訂定命令,│二、自治規則:指地方行政機│
│              │    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    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              │    容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者│    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
│              │    (司法院釋字第四○二號│    並發布之自治法規(地方│
│              │    解釋參照,以下均同)。│    制度法第二十七條參照,│
│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以下均同)。本條之「法│
│              │    :指法律僅概括授權訂定│    規」適用於自治規則之涵│
│              │    命令。該命令須符合立法│    義包括:              │
│              │    意旨,在未逾越母法規定│(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              │    之限度內,僅得就執行法│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    事項為規定,其內容不得│      果者。              │
│              │    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例如施行細則是(司法│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理│      律效果者。          │
│              │    由書參照,以下均同)。│(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之:是否承認職權命令為│      訂定且係對多數不特定│
│              │    一獨立之行政命令型態,│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              │    目前仍無一致之見解,爰│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
│              │    為如上之假設性結論(以│      規則。              │
│              │    下均同)。            │三、委辦規則:指地方行政機│
│              │                          │    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
│              │                          │    項,本於法定職權或基於│
│              │                          │    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
│              │                          │    定之地方法規(地方制度│
│              │                          │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參照│
│              │                          │    ,以下均同)。本條之「│
│              │                          │    法規」適用於委辦規則之│
│              │                          │    涵義包括: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十一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關之管轄權,依│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其組織法規或其│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他行政法規定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行政機關之組織│                          │      果者。              │
│法規變更管轄權│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之規定,而相關│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行政法規所定管│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轄機關尚未一併│                          │      律效果者。          │
│修正時,原管轄│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機關得會同組織│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法規變更後之管│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轄機關公告或逕│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由其共同上級機│                          │                          │
│關公告變更管轄│                          │                          │
│之事項。      │                          │                          │
│行政機關經裁併│                          │                          │
│者,前項公告得│                          │                          │
│僅由組織法規變│                          │                          │
│更後之管轄機關│                          │                          │
│為之。        │                          │                          │
│前二項公告事項│                          │                          │
│,自公告之日起│                          │                          │
│算至第三日起發│                          │                          │
│生移轉管轄權之│                          │                          │
│效力。但公告特│                          │                          │
│定有生效日期者│                          │                          │
│,依其規定。  │                          │                          │
│管轄權非依法規│                          │                          │
│不得設定或變更│                          │                          │
│。            │                          │                          │
├───────┼─────────────┼─────────────┤
│第十四條數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機關於管轄權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爭議時,由其共│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同上級機關決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之,無共同上級│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機關時,由各該│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上級機關協議定│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之。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前項情形,人民│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就其依法規申請│                          │      律效果者。          │
│之事件,得向共│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同上級機關申請│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指定管轄,無共│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同上級機關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得向各該上級機│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關之一為之。  │                          │      則。                │
│受理申請之機關│                          │三、委辦規則:            │
│應自請求到達之│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日起十日內決定│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之。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前二項情形未經│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決定前,如有導│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致國家或人民難│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以回復之重大損│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害之虞時,該管│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轄權爭議之一方│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應依當事人申│                          │      則。                │
│請或依職權為緊│                          │                          │
│急之臨時處置,│                          │                          │
│並應層報共同上│                          │                          │
│級機關及通知他│                          │                          │
│方。          │                          │                          │
│人民對行政機關│                          │                          │
│依本條所為指定│                          │                          │
│管轄之決定,不│                          │                          │
│得聲明不服。  │                          │                          │
├───────┼─────────────┼─────────────┤
│第十五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關得依法規將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權限之一部分,│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委任所屬下級機│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關執行之。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行政機關因業務│                          │      果者。              │
│上之需要,得依│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法規將其權限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一部分,委託不│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相隸屬之行政機│                          │      律效果者。          │
│關執行之。    │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前二項情形,應│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將委任或委託事│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項及法規依據公│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之,並刊登政府│                          │                          │
│公報或新聞紙。│                          │                          │
├───────┼─────────────┼─────────────┤
│第十六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關得依法規將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權限之一部分,│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委託民間團體或│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個人辦理。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前項情形,應將│                          │      果者。              │
│委託事項及法規│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依據公告之,並│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刊登政府公報或│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新聞紙。      │                          │      律效果者。          │
│第一項委託所需│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費用,除另有約│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定外,由行政機│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關支付之。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
│第十八條行政機│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關因法規或事實│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之變更而喪失管│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轄權時,應將案│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件移送有管轄權│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之機關,並通知│                          │      果者。              │
│當事人。但經當│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事人及有管轄權│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機關之同意,亦│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得由原管轄機關│                          │      律效果者。          │
│繼續處理該案件│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            │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
│第二十四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人得委任代理人│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            │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但依法規或行政│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程序之性質不得│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授權者,不得為│                          │      果者。              │
│之。          │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每一當事人委任│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之代理人,不得│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逾三人。      │                          │      律效果者。          │
│代理權之授與,│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及於該行政程序│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有關之全部程序│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行為。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但申請之撤回,│                          │                          │
│非受特別授權,│                          │                          │
│不得為之。    │                          │                          │
│行政程序代理人│                          │                          │
│應於最初為行政│                          │                          │
│程序行為時,提│                          │                          │
│出委任書。    │                          │                          │
│代理權授與之撤│                          │                          │
│回,經通知行政│                          │                          │
│機關後,始對行│                          │                          │
│政機關發生效力│                          │                          │
│。            │                          │                          │
├───────┼─────────────┼─────────────┤
│第三十四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程序之開始,由│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行政機關依職權│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定之。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但依本法或其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法規之規定有開│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始行政程序之義│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務,或當事人已│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依法規之規定提│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出申請者,不在│                          │      律效果者。          │
│此限。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三十五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人依法向行政機│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關提出申請者,│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除法規另有規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外,得以書面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言詞為之。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以言詞為申請者│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受理之行政機│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關應作成紀錄,│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經向申請人朗讀│                          │      律效果者。          │
│或使閱覽,確認│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其內容無誤後由│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其簽名或蓋章。│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四十六條當事│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人或利害關係人│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得向行政機關申│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請閱覽、抄寫、│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複印或攝影有關│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資料或卷宗。但│                          │      果者。              │
│以主張或維護其│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法律上利益有必│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要者為限。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行政機關對前項│                          │      律效果者。          │
│之申請,除有下│                          │三、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列情形之一者外│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不得拒絕︰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一、行政決定前│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    之擬稿或其│                          │                          │
│    他準備作業│                          │                          │
│    文件。    │                          │                          │
│二、涉及國防、│                          │                          │
│    軍事、外交│                          │                          │
│    及一般公務│                          │                          │
│    機密,依法│                          │                          │
│    規規定有保│                          │                          │
│    密之必要者│                          │                          │
│    。        │                          │                          │
│三、涉及個人隱│                          │                          │
│    私、職業秘│                          │                          │
│    密、營業秘│                          │                          │
│    密,依法規│                          │                          │
│    規定有保密│                          │                          │
│    之必要者。│                          │                          │
│四、有侵害第三│                          │                          │
│    人權利之虞│                          │                          │
│    者。      │                          │                          │
│五、有嚴重妨礙│                          │                          │
│    有關社會治│                          │                          │
│    安、公共安│                          │                          │
│    全或其他公│                          │                          │
│    共利益之職│                          │                          │
│    務正常進行│                          │                          │
│    之虞者。  │                          │                          │
│前項第二款及第│                          │                          │
│三款無保密必要│                          │                          │
│之部分,仍應准│                          │                          │
│許閱覽。      │                          │                          │
│當事人就第一項│                          │                          │
│資料或卷宗內容│                          │                          │
│關於自身之記載│                          │                          │
│有錯誤者,得檢│                          │                          │
│具事實證明,請│                          │                          │
│求相關機關更正│                          │                          │
│。            │                          │                          │
├───────┼─────────────┼─────────────┤
│第四十九條基於│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法規之申請,以│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掛號郵寄方式向│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行政機關提出者│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以交郵當日之│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郵戳為準。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五十條因天災│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或其他不應歸責│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於申請人之事由│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致基於法規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申請不能於法定│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期間內提出者,│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得於其原因消滅│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後十日內,申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回復原狀。如該│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法定期間少於十│                          │      律效果者。          │
│日者,於相等之│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日數內得申請回│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復原狀。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申請回復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狀,應同時補行│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期間內應為之行│                          │      則。                │
│政程序行為。  │                          │三、委辦規則:            │
│  遲誤法定期│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間已逾一年者,│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不得申請回復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狀。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五十一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機關對於人民依│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法規之申請,除│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法規另有規定外│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應按各事項類│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別,訂定處理期│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間公告之。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未依前項規定訂│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定處理期間者,│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其處理期間為二│                          │      律效果者。          │
│個月。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行政機關未能於│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前二項所定期間│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內處理終結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得於原處理期間│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之限度內延長之│                          │      則。                │
│,但以一次為限│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前項情形,應於│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原處理期間屆滿│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前,將延長之事│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由通知申請人。│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行政機關因天災│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或其他不可歸責│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之事由,致事務│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之處理遭受阻礙│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時,於該項事由│                          │      則。                │
│終止前,停止處│                          │                          │
│理期間之進行。│                          │                          │
├───────┼─────────────┼─────────────┤
│第五十三條證人│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或鑑定人得向行│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政機關請求法定│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之日費及旅費,│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鑑定人並得請求│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相當之報酬。  │                          │      果者。              │
│前項費用及報酬│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得請求行政機│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關預行酌給之。│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第一項費用,除│                          │      律效果者。          │
│法規另有規定外│                          │四、委辦規則:依法律、中央│
│,其標準由行政│                          │    法規授權訂定,對多數不│
│院定之。      │                          │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              │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
├───────┼─────────────┼─────────────┤
│第五十四條依本│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法或其他法規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行聽證時,適用│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本節規定。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五十五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機關舉行聽證前│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應以書面記載│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下列事項,並通│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知當事人及其他│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已知之利害關係│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人,必要時並公│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告之︰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一、聽證之事由│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與依據。  │                          │      律效果者。          │
│二、當事人之姓│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名或名稱及│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其住居所、│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事務所或營│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業所。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三、聽證之期日│                          │      則。                │
│    及場所。  │                          │三、委辦規則:            │
│四、聽證之主要│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程序。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五、當事人得選│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任代理人。│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六、當事人依第│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六十一條所│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得享有之權│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利。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七、擬進行預備│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程序者,預│                          │      則。                │
│    備聽證之期│                          │                          │
│    日及場所。│                          │                          │
│八、缺席聽證之│                          │                          │
│    處理。    │                          │                          │
│九、聽證之機關│                          │                          │
│    。        │                          │                          │
│依法規之規定,│                          │                          │
│舉行聽證應預先│                          │                          │
│公告者,行政機│                          │                          │
│關應將前項所列│                          │                          │
│各款事項,登載│                          │                          │
│於政府公報或以│                          │                          │
│其他適當方法公│                          │                          │
│告之。        │                          │                          │
│聽證期日及場所│                          │                          │
│之決定,應視事│                          │                          │
│件之性質,預留│                          │                          │
│相當期間,便利│                          │                          │
│當事人或其代理│                          │                          │
│人參與。      │                          │                          │
├───────┼─────────────┼─────────────┤
│第六十七條送達│本條之文義,係指關於排除行│本條之文義,係指關於排除行│
│,除法規另有規│政機關依職權為送達者,該條│政機關依職權為送達者,該條│
│定外,由行政機│所稱之「法規」指:        │所稱之「法規」適用於地方法│
│關依職權為之。│一、法律。                │規之涵義指:              │
│              │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一、自治條例。            │
│              │    。                    │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
│              │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              │                          │    訂定之委辦規則。      │
├───────┼─────────────┼─────────────┤
│第六十八條送達│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由行政機關自行│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或交由郵政機關│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送達。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行政機關之文書│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依法規以電報交│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換、電傳文件、│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傳真或其他電子│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文件行之者,視│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為自行送達。  │                          │      律效果者。          │
│由郵政機關送達│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者,以一般郵遞│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方式為之。但文│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書內容對人民權│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利義務有重大影│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響者,應為掛號│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文書由行政機關│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自行送達者,以│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承辦人員或辦理│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送達事務人員為│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送達人;其交郵│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政機關送達者,│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以郵務人員為送│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達人。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前項郵政機關之│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送達準用依民事│                          │      則。                │
│訴訟法施行法第│                          │                          │
│三條訂定之郵政│                          │                          │
│機關送達訴訟文│                          │                          │
│書實施辦法。  │                          │                          │
├───────┼─────────────┼─────────────┤
│第九十五條行政│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處分除法規另有│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要式之規定者外│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得以書面、言│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詞或其他方式為│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之。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以書面以外方式│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所為之行政處分│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其相對人或利│上開結論,係基於倘行政處分│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害關係人有正當│違反要式規定恐影響其效力致│      律效果者。          │
│理由要求作成書│對相對人不利,故本條第一項│(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面時,處分機關│「法規」之涵義不宜擴及行政│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不得拒絕。    │規則;惟行政機關倘基於個別│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特殊考量而以行政規則規定行│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政處分之方式俾一體遵循者,│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不在本法排除之列,但不依行│      則。                │
│              │政規則所定方式為之者,並不│三、委辦規則:            │
│              │影響其效力。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零二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機關作成限制│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或剝奪人民自由│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
│或權利之行政處│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分前,除已依第│                          │    訂定之委辦規則。      │
│三十九條規定,│                          │                          │
│通知處分相對人│                          │                          │
│陳述意見,或決│                          │                          │
│定舉行聽證者外│                          │                          │
│,應給予該處分│                          │                          │
│相對人陳述意見│                          │                          │
│之機會。但法規│                          │                          │
│另有規定者,從│                          │                          │
│其規定。      │                          │                          │
├───────┼─────────────┼─────────────┤
│第一百零四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機關依第一百│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法律或自治條例具體授權│
│零二條給予相對│    。                    │    訂定之自治規則。      │
│人陳述意見之機│                          │三、法律或中央法規具體授權│
│會時,應以書面│                          │    訂定之委辦規則。      │
│記載下列事項通│                          │                          │
│知相對人,必要│                          │                          │
│時並公告之︰  │                          │                          │
│一、相對人及其│                          │                          │
│    住居所、事│                          │                          │
│    務所或營業│                          │                          │
│    所。      │                          │                          │
│二、將為限制或│                          │                          │
│    剝奪自由或│                          │                          │
│    權利行政處│                          │                          │
│    分之原因事│                          │                          │
│    實及法規依│                          │                          │
│    據。      │                          │                          │
│三、得依第一百│                          │                          │
│    零五條提出│                          │                          │
│    陳述書之意│                          │                          │
│    旨。      │                          │                          │
│四、提出陳述書│                          │                          │
│    之期限及不│                          │                          │
│    提出之效果│                          │                          │
│    。        │                          │                          │
│五、其他必要事│                          │                          │
│    項。      │                          │                          │
│前項情形,行政│                          │                          │
│機關得以言詞通│                          │                          │
│知相對人,並作│                          │                          │
│成紀錄,向相對│                          │                          │
│人朗讀或使閱覽│                          │                          │
│後簽名或蓋章;│                          │                          │
│其拒絕簽名或蓋│                          │                          │
│章者,應記明其│                          │                          │
│事由。        │                          │                          │
├───────┼─────────────┼─────────────┤
│第一百零七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機關遇有下列│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舉行聽證︰  │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一、法規明文規│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定應舉行聽│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證者。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二、行政機關認│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為有舉行聽│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證之必要者│                          │      律效果者。          │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授、中央法規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零八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機關作成經聽│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證之行政處分時│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除依第四十三│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條之規定外,並│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應斟酌全部聽證│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之結果。但法規│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明定應依聽證紀│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錄作成處分者,│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從其規定。    │                          │      律效果者。          │
│  前項行政處│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分應以書面為之│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並通知當事人│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十一條行│法律。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限組織│
│政處分有下列各│說明:                    │規程)。                  │
│款情形之一者,│本條第六款之「法規」,原則│說明:                    │
│無效︰        │上僅限於法律,但於「中央機│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一、不能由書面│關組織基準法」制定公布施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組│
│    處分中得知│後,包括依該法具體及概括授│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
│    處分機關者│權之法規命令。            │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
│    。        │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
│二、應以證書方│                          │例,經各該議會同意後,分別│
│    式作成而未│                          │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至直│
│    給予證書者│                          │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    。        │                          │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
│三、內容對任何│                          │)政府定之。有關管轄及事務│
│    人均屬不能│                          │權限既應於組織法規中定之,│
│    實現者。  │                          │則本條第六款「法規」自應包│
│四、所要求或許│                          │括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限組│
│    可之行為構│                          │織規程)。                │
│    成犯罪者。│                          │                          │
│五、內容違背公│                          │                          │
│    共秩序、善│                          │                          │
│    良風俗者。│                          │                          │
│六、未經授權而│                          │                          │
│    違背法規有│                          │                          │
│    關專屬管轄│                          │                          │
│    之規定或缺│                          │                          │
│    乏事務權限│                          │                          │
│    者。      │                          │                          │
│七、其他具有重│                          │                          │
│    大明顯之瑕│                          │                          │
│    疵者。    │                          │                          │
├───────┼─────────────┼─────────────┤
│第一百二十三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授予利益之合法│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行政處分,有下│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列各款情形之一│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者,得由原處分│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機關依職權為全│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部或一部之廢止│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一、法規准許廢│於具體個案適用時,本條第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止者。    │款之「法規」位階,不得低於│      律效果者。          │
│二、原處分機關│同條第四款之「法規」位階,│(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保留行政處│以免發生依下位法規廢止依上│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分之廢止權│位法規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之│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者。      │不合理情形。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三、附負擔之行│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政處分,受│                          │      則。                │
│    益人未履行│                          │三、委辦規則:            │
│    該負擔者。│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四、行政處分所│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依據之法規│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或事實事後│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發生變更,│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致不廢止該│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處分對公益│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將有危害者│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五、其他為防止│                          │      則。                │
│    或除去對公│                          │                          │
│    益之重大危│                          │                          │
│    害者。    │                          │                          │
├───────┼─────────────┼─────────────┤
│第一百三十五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公法上法律關係│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得以契約設定、│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變更或消滅之。│三、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但依其性質或法│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規規定不得締約│    之。                  │      果者。              │
│者,不在此限。│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三十九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行政契約之締結│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應以書面為之│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但法規另有其│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他方式之規定者│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依其規定。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              │                          │      律效果者。          │
│              │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四十條行│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政契約依約定內│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容履行將侵害第│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三人之權利者,│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應經該第三人書│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面之同意,始生│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效力。        │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行政處分之│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作成,依法規之│                          │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規定應經其他行│                          │      律效果者。          │
│政機關之核准、│                          │(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同意或會同辦理│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者,代替該行政│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處分而締結之行│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政契約,亦應經│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該行政機關之核│                          │      則。                │
│准、同意或會同│                          │三、委辦規則:            │
│辦理,始生效力│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第一百六十六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行政機關為行政│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指導時,應注意│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有關法規規定之│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目的,不得濫用│    。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四、如承認職權命令,則包括│      果者。              │
│相對人明確拒絕│    之。                  │(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指導時,行政機│說明:                    │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關應即停止,並│倘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違│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不得據此對相對│反行政規則規定之目的者,相│      律效果者。          │
│人為不利之處置│對人得依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三)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原則(例如:信賴保護原則、│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平等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等)處理。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自治規│
│              │                          │      則。                │
│              │                          │三、委辦規則:            │
│              │                          │(一)依法律、中央法規授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者。    │
│              │                          │(二)如中央法規承認職權命│
│              │                          │      令,則包括依法定職權│
│              │                          │      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
│              │                          │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              │                          │      發生法律效果之委辦規│
│              │                          │      則。                │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條│一、法律。                │一、自治條例。            │
│當事人或利害關│二、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二、自治規則:            │
│係人不服行政機│    。                    │(一)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多│
│關於行政程序中│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所為之決定或處│    。說明:              │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置,僅得於對實│本條本文所稱「對實體決定聲│      果者。              │
│體決定聲明不服│明不服時」,係指法律明定之│(二)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時一併聲明之。│正式救濟途徑(例如申請複查│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但行政機關之決│、聲明異議、複審、再複審、│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
│定或處置得強制│訴願、行政訴訟等)而言;惟│      律效果者。          │
│執行或本法或其│並不排斥行政機關基於便民之│三、 委辦規則:依法律、中 │
│他法規另有規定│需要,另以行政規則或如承認│     央法規授權訂定,對多 │
│者,不在此限。│職權命令而以職權命令,就行│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
│              │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     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
│              │規定其他非正式救濟途徑之聲│     果者。               │
│              │明不服之方式。            │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