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申請之營業項目涉及行政程序及訴願案件專業代理人之業務,得否經
營該項業務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大眾文書程序顧問社」申請之營業項目涉及行政程序及訴
願案件專業代理人之業務,公司行號得否經營該項業務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經 (八九) 商字第八九二○三一五九
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
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準此,行政程序之
當事人除依法規或性質不得授權者外,並未禁止代理,另代理人之資
格,行政程序法尚無相關規定。至於訴願案件部分,八十七年十月二
十八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八規字第二九
六二六號函定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之訴願法第三十三條對訴願代
理人之資格訂有限制規定,有關訴願案件專業代理人之相關事項,自
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本件公司行號得否登記專業代理行政程序相關事
項為營業項目,事涉 貴管,請 貴部本於權責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