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貴屬台灣南投、宜蘭辦事處承辦第二梯次保護志工組訓會議紀錄及相
關資料乙案,除核復如說明二、三外,餘准備查。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八九) 英護人字第○一五九號函。
二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
項定,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必要殯葬費用之補償總額,最高不得逾
新臺幣三十萬元,且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
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於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有求償權。故如將殯葬補償金改採免據給付方式,將使求償權
之行使無所準據,易孳爭議。故殯葬補償金之決定補償金額,仍應維
持現行規定,參酌被害人當地之喪禮習俗、宗教儀式、被害人之年齡
、身分、社會地位及生前經濟狀況等,就其必要支出,依個案具體狀
況認定之。
三 另有關製作淺顯易懂之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宣導海報之建議,留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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