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屬轉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撤銷假
釋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問題建議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復貴屬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檢偕字第○二六七五八號及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三日檢偕執二字第○二六○二○號函。
二、在相關法規未修正前,仍請各地方法院檢察屬觀護人依本部本(八十
九)九月八日八十九保字第○○○五九八號函辦理。另因行政程序法
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在即,為避免施行後部分案件因辦理流程所需
時間無法配合,故應於施行前(八十九年十二月份)即先行辦理通知
將被撤銷假釋之受保護管束人前來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