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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5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及觀護人應
辦理方式
主    旨: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依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或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撤銷假釋前,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
     規定之情形外,觀護人希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等規定,給予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按行政程序法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檢察官依主旨所示於聲
       請或通知為撤銷之處分時,應將保護管束執行情形及處分相對人陳述
       意見等相關資料影本送請法院或轉請原執行監獄報請本部審核。
     二、有關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關係人民權利義務甚鉅,如由郵政機
       關送達者,應以變掛號並附回證為之。
     三、檢付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例稿、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法八
       十九律字第○○○三○六號函及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法八十九矯
       字第○○○七九三號函所附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召開之
       「研商有關撤銷假釋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問題會議」記錄各一份,請
       參考。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89 年 8  月 15 日
                                                (89)法律字第 000306 號
主    旨: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
          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乙份,請  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  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二五四號函諒達。
          二  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
              自行或交郵政機關送達」「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
              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
              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居住所、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
              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茲檢送行政機關自行送達
              ,依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乙
              份,請  各機關自行印製使用。

附    件:┌──────────────────────────────┐
          │        送達通知書 (共兩聯)                                 │
          │    茲有應行送達      台端之□□□ (送達機關名稱全銜) 行政文│
          │書一件 (文號:        ) 於按址送達時,因無人收受,經依行政程│
          │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就近寄存於:                            │
          │□          警察派出所                                      │
          │□          區鎮鄉公所                                      │
          │□          村 (里) 鄰長辦公處                              │
          │請從速前往領取,以免遲誤,此致                              │
          │          先生                                              │
          │          女士                                              │
          │                                                            │
          │                            ○○○○○ (送達機關名稱全銜)   │
          │                                  送達人            簽章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送達人注意:本通知書填妥後,一聯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
          │  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聯交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
          │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56-2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