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及觀護人應
辦理方式
主 旨: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依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或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撤銷假釋前,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
規定之情形外,觀護人希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等規定,給予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按行政程序法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檢察官依主旨所示於聲
請或通知為撤銷之處分時,應將保護管束執行情形及處分相對人陳述
意見等相關資料影本送請法院或轉請原執行監獄報請本部審核。
二、有關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關係人民權利義務甚鉅,如由郵政機
關送達者,應以變掛號並附回證為之。
三、檢付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例稿、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法八
十九律字第○○○三○六號函及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法八十九矯
字第○○○七九三號函所附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召開之
「研商有關撤銷假釋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問題會議」記錄各一份,請
參考。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89 年 8 月 15 日
(89)法律字第 000306 號
主 旨: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
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乙份,請 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 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二五四號函諒達。
二 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
自行或交郵政機關送達」「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
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
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居住所、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
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茲檢送行政機關自行送達
,依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乙
份,請 各機關自行印製使用。
附 件:┌──────────────────────────────┐
│ 送達通知書 (共兩聯) │
│ 茲有應行送達 台端之□□□ (送達機關名稱全銜) 行政文│
│書一件 (文號: ) 於按址送達時,因無人收受,經依行政程│
│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就近寄存於: │
│□ 警察派出所 │
│□ 區鎮鄉公所 │
│□ 村 (里) 鄰長辦公處 │
│請從速前往領取,以免遲誤,此致 │
│ 先生 │
│ 女士 │
│ │
│ ○○○○○ (送達機關名稱全銜) │
│ 送達人 簽章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送達人注意:本通知書填妥後,一聯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
│ 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聯交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
│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