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覆議事件如認其全部或部分有理由時,應即為具體
決定毌需發回原審議委員會
主 旨: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受理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覆議案件,認為
其全部或一部分為有理由時應如何處理乙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檢英文公字第○一一六三四號函。
二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
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
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又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
用之。」,本案為使補償金之申請能迅為決定,以符本法迅速補償、
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宗旨,覆審委員會受理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覆議案
件,如認為其全部或一部分為有理由時,應即為具體之決定,毌需發
回審議委員會。
三 另有關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際署擬研訂殯葬費補償標準乙節,甚
具意義,希於作業完成後報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