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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角字第 0063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
證書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主    旨: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
          證書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請照辦。
說    明: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健保承字第八九○○三五七五號函
          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誠正中學、明陽中
          學(以上均含附件)
副    本: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上均含附件)、中央健康保險局

附    件: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健保承字第八九○○三五七五號
主    旨:為確實告知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敬請  大部惠予
          配合宣導,並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說明,俾利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即時參加
          健保,以獲得醫療保障,請  查照。
說    明:一、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屬強制性保險。依全民健險法第
       十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略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有參加本保險記
       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一律參加本
       保險。另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
       二一二六九號函規定「在監所外接受刑之執行、保安處分或管訓處分
       之執行者,應以其適當身份類別投保」。
     二、為考量渠等人士不諳健保法相關規定,而誤認為假釋期間仍不符合加
       保資格,直至其假釋期滿欲參加健保時,依規定追溯至假釋之日加保
       並補收保險費,引發爭議。爰請 大部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
       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宣導,
       俾利渠等人士知悉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三、菏承 協助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僅致謝忱。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
第 338-3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