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
證書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主 旨: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
證書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請照辦。
說 明: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健保承字第八九○○三五七五號函
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誠正中學、明陽中
學(以上均含附件)
副 本: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上均含附件)、中央健康保險局
附 件: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健保承字第八九○○三五七五號
主 旨:為確實告知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敬請 大部惠予
配合宣導,並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說明,俾利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即時參加
健保,以獲得醫療保障,請 查照。
說 明:一、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屬強制性保險。依全民健險法第
十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略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有參加本保險記
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一律參加本
保險。另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
二一二六九號函規定「在監所外接受刑之執行、保安處分或管訓處分
之執行者,應以其適當身份類別投保」。
二、為考量渠等人士不諳健保法相關規定,而誤認為假釋期間仍不符合加
保資格,直至其假釋期滿欲參加健保時,依規定追溯至假釋之日加保
並補收保險費,引發爭議。爰請 大部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
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宣導,
俾利渠等人士知悉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三、菏承 協助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僅致謝忱。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