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示觸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受刑人是否必須移送強制治療
主 旨:貴監陳報有關觸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蔡○○是否因應該法之
修正而必須移送強制治療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監八十八年七月七日 88 金監和總字第○六八八號函。
二、本件經查受刑人蔡○○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罪,並不在新修
訂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得施以刑前強制治療規定之列,且以該受刑人
業已執行有期徒刑月餘之情況觀之,與該法九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刑
之執刑前……」之規定復不相符;次查本件亦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
條第二項有關強制診療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相當。故本件蔡姓受刑人應
無實施刑法保安處分罪章有關強制治療及監獄行刑法有關強制診療之
必要。
三、鑑於目前監獄行刑法之相關條文均尚未修正,各監獄對於觸犯刑法第
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三十條之受刑人於假釋前仍應依監獄行刑法第八
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移送至臺灣臺北、臺中及高雄三所監獄實施強制
診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