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規定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過程中發現施用
毒品種類不同時之應有處置
主 旨:茲規定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過程中發現施
用毒品種類不同時之應有處置如說明,請轉行查照。
說 明: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實施尿液篩檢之結果或因其
他情事,發現其並涉嫌施用另級(或品項)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
應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二條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以函附之「台灣○○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報告書」並檢附尿液檢驗報告
表等文件,立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矯正人員訓練所、本部所看
守所(含台灣宜蘭、桃園、澎湖看守所及福建金門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