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轉知所屬檢察官於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時,應遵照說明之規定辦理,
請查照。
說 明:按「法院或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
解還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
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
續執行」,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故借提
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提票或公函載明借提事由,及如當日不能解還,
欲寄禁於何一戒治所;經訊問後為本案之羈押者,並應即時函知戒治所,
俾利戒治所後續作業之進行。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本部矯正司、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