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2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檢字第 0012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15 日
要  旨:
檢察官於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時應遵照規定
主    旨:請轉知所屬檢察官於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時,應遵照說明之規定辦理,
          請查照。
說    明:按「法院或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
          解還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
          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
          續執行」,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故借提
          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提票或公函載明借提事由,及如當日不能解還,
          欲寄禁於何一戒治所;經訊問後為本案之羈押者,並應即時函知戒治所,
          俾利戒治所後續作業之進行。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本部矯正司、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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