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土地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其欠費請求權之性質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等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函為陳○釧君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出售所有豐○市大
○段五三三之六四號二筆土地,嗣陳君死亡後,繼承人繼承其餘土地時,
始發現上揭二筆土地欠繳六十六年開徵之工程受益費,該項欠費請求權之
性質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庫字第八七○九八九四九○號書
函。
二 按公法上金錢請求權之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似應類推
適用民法有關規定 (八十七年五月立法院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之
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參照) 。惟本件陳君生前 (民國
六十六年間) 所欠工程受益費之性質是否為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及已否
罹於消滅時效等疑義,係屬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解釋適用
,仍宜由法規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解釋之。
二 檢附上開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