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部原則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
核意見
主 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陳報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有關申請被害人補償金法律問題
研討紀錄如附件乙案,本部原則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犯罪被
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核意見,請查照並轉行所屬各檢察署。
說 明: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中分檢勤文字第○一七八三三號函。
附 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律問題研討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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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法 律 問 題│研 討 意 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犯罪│備│
│號│ │ │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核意見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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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因遭不明汽│甲說: (否定說│假設問題所示撞及某甲之不明汽車│ │
│ │車撞及後,送醫│) │駕駛人為有過失 (即其行為符合犯│ │
│ │不治死亡,其唯│理由:不應准許│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犯罪│ │
│ │一遺屬某乙檢具│。因為某甲係遭│行為之定義) ,又某甲自己對其被│ │
│ │收據向地檢署所│汽車撞及死亡,│害無有可歸責之事由 (即不存在同│ │
│ │設之犯罪被害人│係強制汽車責任│法第十條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 │
│ │補償審議委員會│保險法第五條及│一部之情形) ,則本件遺屬所申請│ │
│ │申請犯罪被害人│第三十八條之規│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原則上應予准│ │
│ │保護法第九條第│定,某乙得在相│許。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一條│ │
│ │一項第一款之醫│當於該法規定之│規定:「依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 │
│ │療費新台幣一萬│保險金額範圍內│社會保險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 │
│ │元及第二款之殯│ (目前為新台幣│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 │
│ │葬費三十萬元,│一百二十萬元) │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茲│ │
│ │得否准許? │向「財團法人汽│本件遺屬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
│ │ │車交通事故特別│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既得│ │
│ │ │補償基金」請求│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
│ │ │賠償給付。而依│補償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縱其補│ │
│ │ │犯罪被害人保護│償之性質並非社會保險給付,但仍│ │
│ │ │法第十一條之規│應認係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 │
│ │ │定,已受有社會│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依前開犯罪│ │
│ │ │保險之金錢給付│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應│ │
│ │ │,應自犯罪被害│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而本│ │
│ │ │補償金中減除之│件遺屬所申請之犯罪被害補償金總│ │
│ │ │。是某乙既得依│額為三十一萬元,經減除之結果,│ │
│ │ │此受有保險金給│其餘數為零,已不得再受補償,從│ │
│ │ │付,且其給付額│而應以決定駁回其申請。 │ │
│ │ │ (一百二十萬元│ │ │
│ │ │) 已超過犯罪補│ │ │
│ │ │償金之最高額 (│ │ │
│ │ │四十萬元加三十│ │ │
│ │ │萬元) ,自不得│ │ │
│ │ │再提出申請犯罪│ │ │
│ │ │補償金。 │ │ │
│ │ │乙說: (肯定說│ │ │
│ │ │) │ │ │
│ │ │理由:應予准許│ │ │
│ │ │。某乙得受之保│ │ │
│ │ │險給付,係本於│ │ │
│ │ │汽車交通事故所│ │ │
│ │ │致死亡之受害人│ │ │
│ │ │得為一次包裹式│ │ │
│ │ │請求之給付,並│ │ │
│ │ │未如犯罪被害人│ │ │
│ │ │保護法區分為醫│ │ │
│ │ │療負、殯葬費及│ │ │
│ │ │法定扶養費,因│ │ │
│ │ │此某乙所受之一│ │ │
│ │ │百二十萬元,既│ │ │
│ │ │未區分為何項目│ │ │
│ │ │之給付,自不得│ │ │
│ │ │加以減除。 │ │ │
│ │ │ │ │ │
│ │ │相關法條:犯罪│ │ │
│ │ │被害人保護法第│ │ │
│ │ │九、十一條之規│ │ │
│ │ │定。 │ │ │
│ │ │結論:多數贊成│ │ │
│ │ │採甲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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