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觀察勒戒人經裁定強制戒治,於戒治期間因另案借提偵審,當日不能解
還戒治所,需寄禁於當地之看守所時應如何辦理
                         
                     
                    
                        
                            主    旨:貴署轉陳台灣彰化看守所函報關於受觀察勒戒人經裁定強制戒治,於戒治
          期間因另案借提偵審,當日不能解還戒治所,需寄禁於當地之看守所時,
          應如何辦理並擬具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復貴署八十七年九月九日檢英所甲字第○○○○一九號函。
          二、本部同意貴署審核意見,即台灣彰化看守所所擬意見:受戒治處分之
              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因另案借提偵審,當日不能解還戒治所,需
              寄禁於當地之看守所時,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法院或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
              解還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因看守所並未附設戒治
              所,無法代為執行戒治處分,是以除借提之偵審機關依同條例第十八
              條第三項規定,以本案羈押者外,看守所不宜收容寄禁之受戒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