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示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有關累進處遇應否停止
及勒戒費用之收取如何辦理一案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有關累進處遇
應否停止及勒戒費用之收取如何辦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監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87)宜監澄教字第二六九九號函。
二、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其觀察、勒戒處分之執
行與刑罰之執行應分別進行,亦即原徒刑之執行及累進處遇應予中斷
,俟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徒刑及累進處遇;其
勒戒費用並應依「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
費用收取作業要點」規定收取之。
正 本:臺灣宜蘭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不含宜蘭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