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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233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釋示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有關累進處遇應否停止
及勒戒費用之收取如何辦理一案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有關累進處遇
     應否停止及勒戒費用之收取如何辦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監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87)宜監澄教字第二六九九號函。
     二、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其觀察、勒戒處分之執
       行與刑罰之執行應分別進行,亦即原徒刑之執行及累進處遇應予中斷
       ,俟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徒刑及累進處遇;其
       勒戒費用並應依「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
              費用收取作業要點」規定收取之。
正  本:臺灣宜蘭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不含宜蘭監獄)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72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版)第 26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86、1262-12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