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繳納事宜說明資料一份,請依說明二、三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召開「研討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減少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因未繳納費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案源,茲檢送本部統一設計之說明資料乙份如附件,請依式印製,於
收容人入勒戒處所(或戒治所)或家屬接見時分送(寄發),加強宣
導,俾提高繳費效率。
三、有關勒戒及戒治費用之收取,應加強催繳,逾期未繳納費用時,視情
形再作適當催繳,倘仍拒繳,再送請原移案機關辦理強制執行事宜。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戒治所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矯正人員訓練所、
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副本均含附件)
附 件:
敬啟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二十
二日生效。依據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除自
首或貧困無力負擔的情形外,其在所勒戒、戒治期間是要收費的。在此特
別加以說明並提醒您:
一、依照法務部對收費的規定,是採取將直接用於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
治人的部分經費項目以平均分攤的方式收取,各項目均有明確的標準
及計算方法,且一體適用,不因個案狀況有所差別(就好比每月繳交
健保費一樣,不一定每個人都會生病,但仍須要繳交健保費的)。
二、在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執行完畢時,將發給繳納通知單並註明繳納
期限,請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或家屬於出所或繳納期限內繳納
或匯入指定帳號。
三、另依規定,前揭費用也可以從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保管金中預
為扣繳,如果方便的話,請家屬儘量在出所前寄入所需費用,我們會
自動辦理扣繳事宜。
四、如果您因為貧困無力負擔費用的話,請於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
在所期間或繳納期限內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文件,送給本機關
辦理免繳手續。
五、未在期限內繳納者,依法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請特別注意強制執行
的法律效果,法院將依法調查財產狀況,並且有可能查封、拍賣動產
或不動產。因此,為減少不必要的困擾,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機關名銜)敬啟
民國○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