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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013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業務(矯正業務部分)遭遇之問題及處理方
一覽表
主    旨:檢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業務(矯正業務部分)遭遇之問題及
          處理方一覽表」乙份,請查照並轉行。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附    表: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業務(矯正業務部分)遭遇之問題及處理方
          一覽表
          ┌──┬───────────────────────────┐
          │問題│受觀察、勒戒人可否准予吸菸?                          │
          ├──┼───────────────────────────┤
          │處理│一、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第二條規定「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
          │方式│    ,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
          │    │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    │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非受感化教育│
          │    │    之受處分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    │    。故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年滿十八歲者,得以適用保安│
          │    │    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准予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
          ├──┼───────────────────────────┤
          │問題│受觀察、勒戒人可否准予自費延醫?                      │
          ├──┼───────────────────────────┤
          │處理│一、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觀察、勒戒處分之│
          │方式│  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
          │    │  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
          │    │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條規定「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請│
          │    │    求自費延醫診治者,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        │
          │    │三、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
          │    │    應可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條自費延醫之規定。惟有│
          │    │    關辦理自費延醫仍依本部頒定之「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
          │    │    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
          ├──┼───────────────────────────┤
          │問題│受觀察、勒戒人可否自費購買葯品或寄入葯品?            │
          ├──┼───────────────────────────┤
          │處理│一、觀察、勒戒應係屬醫療模式之處遇制度,將受觀察、勒戒│
          │方式│    人視為病人處遇,故觀察勒戒處所應給予受觀察勒戒人更│
          │    │    妥適之醫療照顧。如其因病需特定藥品始能控制病情,而│
          │    │    收容機構又無法提供相當葯品時,應准其自費購買藥品或│
          │    │    由親友寄入葯品,以維其身體之健康,並符合人性化管理│
          │    │    之目標。                                          │
          │    │二、因受觀察、勒戒人依法得自費延醫,故必衍生收容人自費│
          │    │    購葯及寄入葯品之問題,惟現行法令並無明確規定得否自│
          │    │    購或寄入藥品。為解決受觀察、勒戒人可否自費購買葯品│
          │    │    或寄入葯品之問題,有關自費購葯部分,可由受觀察、勒│
          │    │    戒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案,再統一由機關│
          │    │    代購;另關於寄入葯品部分,可依「戒護區之淨化」實施│
          │    │    計畫中收容人寄入物品之規定,准予受觀察、勒戒人檢附│
          │    │    醫師處方簽再依寄入物品之規定辦理寄入葯品。        │
          ├──┼───────────────────────────┤
          │問題│受觀察、勒戒人可否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掌上型電玩、│
          │    │電風扇?                                              │
          ├──┼───────────────────────────┤
          │處理│可依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之規定准予持有。            │
          │方式│                                                      │
          ├──┼───────────────────────────┤
          │問題│受觀察、勒戒人可否施用戒具或固定保謢?                │
          ├──┼───────────────────────────┤
          │處理│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五條及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十二│
          │方式│條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施用戒具。                  │
          ├──┼───────────────────────────┤
          │問題│受觀察、勒戒人違反觀察勒戒處所紀律時,可否施以懲罰?  │
          ├──┼───────────────────────────┤
          │處理│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施以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方式│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254-2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