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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425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重測土地面積更正登記後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主    旨:有關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函為馬○威君陳為台中縣大里市○○段一○一七地
          號重測土地面積更正登記後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五四二號函。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本件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之測量人員,於執行土地
              測量職務時,如確有因過失測量錯誤,以致縣市政府根據錯誤之測量
              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而使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另依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
              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件依上開之規
              定自應以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為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賠
              償義務機關,貴部之研析意見,本部敬表同意。又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第四項規定:「不能依前三項規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
              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
              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請貴
              部併予注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25 期 1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