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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79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法務部與美國洽談之「中美雙邊投資協定」所定有關「公法性質之仲
裁」,其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等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與美國洽談之「中美雙邊投資協定」第九條第六款所定有關「公
          法性質之仲裁」,其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七年十月一日經 (八七) 投二字第八七三一八二五一號
              函。
          二  本部意見如左:
              按依我國法制,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得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行政訴訟法」參照;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十
              九日三讀通過) ;必須為私法上之爭議 (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始
              得提付仲裁 (「仲裁法」第一條參照;原名稱為「商務仲裁條例」,
              業奉  總統於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修正公布,將於同年十二月廿四日
              施行) 。又外國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方得強制執行;
              如該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款參照) 。準此,本件美方所提「中美雙邊投資協定」版本第九條
              有關一方締約國政府與他方締約國之公民或公司 (或他方締約國政府
              與一方締約國之公民或公司) 間之投資爭議,得否依我國「仲裁法」
              之規定進行仲裁,以及其仲裁判斷,得否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為強
              制執行各節,應視各該投資爭議事件之性質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