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漁船撞及安平漁港支航道導航燈申請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
主 旨:奉 交議臺灣省政府函為有關漁船撞及安平漁港支航道導航燈申請國家賠
償,其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敬請 查照轉陳
。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七農字第六一四八六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 按 鈞院曾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台八十六字第五一二八九號交議指
示本部就本案研提意見,本部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以法 86 律字第○
三四九一一號函研提意見報院,認臺灣省農林廳漁業局為賠償義務機
關,獲採納核復在案。現臺灣省政府對 鈞院核定之賠償義務機關再
為申復,查其說明並未有新的理由,在無充分理由變更本部原陳報
鈞院之見解之情形下,似仍宜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為本件之賠
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