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公司行號可否經營「逾期帳款之代理催收業務」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經 (八七) 商字第八七二一六六五七號函
。
二 按有關債權之行使及債務之履行,民法總則及債編已有概括性之規定
,至於逾期帳款之催收方式,如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無違背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參照) ,似無不
可。惟在我國未制定類似美國「公平收債行為法」前,是否准許公司
行號經營「逾期帳款之代理催收業務」,係屬貴部主管權責,宜請貴
部本於職權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