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受理請求國家賠償一案,因案涉是否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第二項行使公權力之法律疑義
主 旨:關於貴府受理王○昌君請求國家賠償一案,因案涉是否屬國家賠償法第二
條第二項行使公權力之法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高市府法一字第一六六三二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次:
(一) 查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
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
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至於本件所述「如消防局依前
開法令,受該電台之請求而派員協助,如其指導安全逃生之事項有
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應係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無過失之問題,
似與上開所稱之「行政指導」無關。
(二) 另本件消防演習發生意外,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似尚涉及緩
降機之設置或管理有無欠缺、安全防護有無疏失,及指令有無錯誤
等具體事實之認定,請貴府依法定程序本於權責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