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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2:0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196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受理請求國家賠償一案,因案涉是否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第二項行使公權力之法律疑義
主    旨:關於貴府受理王○昌君請求國家賠償一案,因案涉是否屬國家賠償法第二
          條第二項行使公權力之法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高市府法一字第一六六三二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次:
           (一) 查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
                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
                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至於本件所述「如消防局依前
                開法令,受該電台之請求而派員協助,如其指導安全逃生之事項有
                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應係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無過失之問題,
                似與上開所稱之「行政指導」無關。
           (二) 另本件消防演習發生意外,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似尚涉及緩
                降機之設置或管理有無欠缺、安全防護有無疏失,及指令有無錯誤
                等具體事實之認定,請貴府依法定程序本於權責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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