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當事人未向聲請仲裁,得否依當事人一造片面申請,由代兩造當事人
選定獨任仲裁人疑義
主 旨:關於當事人未向貴會聲請仲裁,得否依當事人一造片面申請,由貴會代兩
造當事人選定獨任仲裁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七年三月廿三日 (87) 商仲會麟字第一一一號函。
二 徵諸仲裁契約為雙務契約之性質,並參酌商務仲裁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仲裁協會選定仲裁人時,應通知『兩造』」及第八條第二項「應由
仲裁協會選定仲裁人者,『兩造』得催告仲裁協會選定」規定之意旨
,同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商請」,似宜解為應由當事人「兩造」合意
共同為之。
三 至當事人於向仲裁協會聲請仲裁前,得否為是項「商請」,該條例既
未明文限制,似無不許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