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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9 14:5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187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當事人未向聲請仲裁,得否依當事人一造片面申請,由代兩造當事人
選定獨任仲裁人疑義
主    旨:關於當事人未向貴會聲請仲裁,得否依當事人一造片面申請,由貴會代兩
          造當事人選定獨任仲裁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七年三月廿三日 (87) 商仲會麟字第一一一號函。
          二  徵諸仲裁契約為雙務契約之性質,並參酌商務仲裁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仲裁協會選定仲裁人時,應通知『兩造』」及第八條第二項「應由
              仲裁協會選定仲裁人者,『兩造』得催告仲裁協會選定」規定之意旨
              ,同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商請」,似宜解為應由當事人「兩造」合意
              共同為之。
          三  至當事人於向仲裁協會聲請仲裁前,得否為是項「商請」,該條例既
              未明文限制,似無不許之理由。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第 221 期 1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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