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軍事審判程序中之犯罪被害人是否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適用等問題
主 旨:關於軍事審判程序中之犯罪被害人是否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適用等問題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月廿六日 (87) 則剛覆字第四一○七號函。
二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因犯
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有
本法之適用。軍事審判程序中之犯罪被害人如合於上開要件,自亦有
本法之適用,得向犯罪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三 關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之行使,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第一項之規定,係由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之;必要時,得報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
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又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保全措施
,係為保全本法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故本條所定檢察官之範圍,
自應與本法第十二條所定者同。
四 為管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列經費及本法第十二條及二十五條所
定受償之金錢,本部已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置犯罪
被害補償金專戶,本部八十七年十月六日法 87 會字第○○三三四八
號函副本諒達。軍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如有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之情形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亦應繳入該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