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之建議事項案
主 旨:貴監陳報辦理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報告乙份,有關建議事項, 核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六年四月廿八日北監璧教字第三七二七號函。 二、由於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未修正,凡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 風化各條之罪者,於假釋前,仍應經強制診療。本部業於八十六年七 月廿三日以法 86 矯決字第○○○三六九號函示在案。 三、為爭取是類受刑人之診療時效,避免影響其陳報假釋之權益,各監獄 應於受刑人入監後迅予調查,並於二個月內移送完畢。有關建請增員 乙節,將列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