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在即,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事
宜依說明辦理
主 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三讀通過,公布施行在即
,有關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事宜,請依說明各點迅即辦理
,請查照轉行。
說 明: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三讀通過,依該條例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先行附設勒戒
處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有關該處所附設及該項業務運作之準備事宜
,應於公布施行前完成規劃辦理。
二、前述應規劃辦理及注意事項臚列如左:
(一)關於勒戒處所附設規劃部分,請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速依本部前
所規劃之附設勒戒處所指定應有收容額,以分區管理、分界收容原
則,確認觀察勒戒區域之規劃,以因應實際收容受觀察勒戒人之需
。
(二)關於勒戒醫療支援業務部分,據報各看守所與少年觀護所已與各勒
戒醫療支援醫院完成協調,各機關應速再接洽支援醫院確認合作事
宜,並進行醫療合作契約之簽訂。另有關支援醫院辦理醫療業務所
需之藥品材料及醫療裝備等,希與各該醫院洽商提供品名或名稱即
行進行採購或商借,以應醫療業務運作之需。醫療業務實際辦理時
,應注意與醫療人員切實配合、充分溝通,俾利業務推展。
(三)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應即行製作機關名銜牌,式樣為「附設勒戒
處所」,於公布施行時正式掛牌。另請依式印製「有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
相關觀察記錄表格備用;至於「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記
錄表評分說明手冊」,係作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之參考原
則,嚴禁外流於受觀察勒戒人及非辦理該業務之人員,以免造成業
務辦理之困擾。
(四)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設計本意,係由勒戒處所於證
明書上出具章戳,以公函送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作為裁定之參考,
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應刻製圓戳用印為憑。
(五)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應依「看守所及少年觀護
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作業流程」辦理,該作業流程將於試行
一段時間後檢討。
(六)為利觀察勒戒業務順利進行,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應指派固定人
員辦理該項業務(包括指定專人辦理戒護、觀察記錄、總務、衛生
、一般行政業務等),並組成推動小組,定期針對該項業務之運作
檢討改進。
(七)觀察勒戒業務所需經費將由本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
後,儘速報請行政院核撥專款支應,在經費未及核發前,由各機關
先行運用現有經費辦理。另為利報請行政院核撥專款,請各機關就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包括醫護人員酬勞費用、藥品材料費、尿
液檢驗材料費、業務費、設置購置或設施改善經費、旅運費等)重
新切實檢討編列概算,於文到十日內逕報本部矯正司,俾憑彙辦。
(八)鑑於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為新增業務,制度亟待建
立,本部將隨時針對一般事項通函規定,並列為各區視察人員業務
視察之重點項目,請各機關特別注意並優先辦理之。
三、檢附相關文件各乙份: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條文。
(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草案。
(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
標準記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記錄表評分說明
手冊」及相關觀察記錄表格。
(四)「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作業流程」
(五)「本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規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