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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矯字第 0005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研商監所收容人作業勞作金給付方式」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研商監所收容人作業勞作金給付方式」會議紀錄一份,請依各項決
          議確實辦理,請照辦。
附    件:
                「研商監所收容人作業勞作金給付方式」會議紀錄

          一  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星期三) 下午十四時
          二  地點:本部二樓簡報室
          三  主席:區副司長偉基                          紀錄:陳慶安
              黃副會計長銀千
          四  出席及列席人員 (略)
          五  主席宣布開會
          六  主席致詞 (略)
          七  討論及決議: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
                五十充勞作金,對於自營及加工作業應如何計算?請討論。
                決議:對於農作、畜牧、水產及自營作業等生產週期超過一月以上
                      之作業科目,均屬監所本身經理之事務,參與以上作業科目
                      之收容人勞作金應以視同作業方式給付,並由間接費用項下
                      支付。
           (二) 監外作業或純勞務作業,與廠商簽訂外役僱工合約,其所生產材料
                及機械設備全由廠商負責提供,無需負作業生產成本,如要分攤各
                項費用再給付勞作金,恐造成收容人反彈而引發拒領,應如何處理
                ?請討論。
                決議: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意旨而言,監所作業之經營管
                      理均以整體營運之推動為考量,且勞務或自營等作業績效係
                      由監所全體同仁及收容人之努力而達成。因此,作業營運之
                      各項費用仍應由整體作業科目分擔成本,惟分擔比例則授權
                      各監所依權責自行訂定並應提經監 (所) 務委員會議決議通
                      過。
           (三) 農作、畜牧、養殖等因受季節收成之影響,將產生耕耘時僅有作業
                支出,未有作業收入而無法給付勞作金之情形;而收成出售時可能
                因參與作業受刑人,已陸續出監,致後續參與者反而分得較多勞作
                金之不公平現象,應如保處理?請討論。
                決議:本案應參照議題一之決議及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四) 自製自用之作業,其收容人之勞作金如何處理?請討論。
                決議:由於監所自製自用之作業並無收入,參與相關作業之收容人
                      報酬應參照議題一之決議,由間接費用項下支付。
           (五) 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應如何處理?請討論。
                決議: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應由間接費用項下支付。
           (六) 依新修正法律條文規定,須俟作業支出扣除後再計畫勞作金,對於
                在結帳日前出監之預付勞作金如何計算?對於無法在出監日發放,
                而於結算之後再寄出,卻因其他原因退回信件者,如何處理?請討
                論。
                決議:有關預付勞作金之計算方式,請各監所依相關規定自行核算
                      發給。
           (七) 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尚未通過,目前應否將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
                十五控存?請討論。
                決議:本案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犯罪被害人
                      補償法公布施行後再行提撥。
           (八) 財政部函以收容人勞作金及獎勵金,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九款規定之其他所得,據此,各監所嗣後恐需依規定填報免扣繳
                憑單,如何因應?請討論。
                決議:收容人勞作金及獎勵金如依財政部函釋視為其他所得,依所
                      得稅法等相關規定,本案需追發過去七年之免扣繳憑單,對
                      於各監所現有人力、物力而言,必將造成困擾及引發收容人
                      反彈,最後恐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本案係由財政部函釋認
                      定所造成,建請與財政部再行溝通並得尋求解決方案,以減
                      少衝擊。
          八  臨時動議:
              提議:現行勞作金、獎勵金印領清冊,需由收容人按捺指印或簽名,
                    對於收容人數較多之監所而言,造成困擾,建請簡化作業流程
                    ,以期行政革新。
              決議:本案參酌現行機關員工薪資自動轉帳作業方式,決議各監所勞
                    作金及獎勵金發給金額,應先提經監 (所) 務委員會議決議通
                    過。各項印領清冊由各場舍主管、作業導師、主辦作業及會計
                    人員簽名或蓋章,並由總務單位之保管金承辦人員及主辦總務
                    人員簽名或蓋章後轉入收容人個別保管專戶,再層請機關首長
                    蓋章,收容人可免按捺指印或簽名,惟各項印領清冊應於適當
                    地點公布週知,以便當事人核對,各監所並應檢附監 (所) 務
                    委員會議節本及印領清冊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九  散會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法矯字第 110030198
  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