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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9:0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監字第 126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為使患病收容人妥善醫療與照顧,嗣後應確實依說明之意旨辦理
主    旨:為使患病收容人妥善醫療與照顧,嗣後應確實依說明之意旨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各監院所應落實收容人入監(院、所)時之健康檢查,確實了解其健
       康情形(詳細調查其疾病及用藥情形)。
     二、加強對於患病收容人之醫療與照顧。
     三、隨時注意患病收容人之健康情形,加強與其家屬之聯繫。
     (一)去函病犯家屬,使了解收容人之健康狀況,並鼓勵常至監(院、所
        )接見,以助其早日康癒。
          (二)患慢性疾病需長時間服藥者,可聯繫其家屬檢附診斷書、處方按時
             送藥。
          四、收容人病發(危)時,應掌握送醫時效並立即通知家屬。
正  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監所司(二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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