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一 貴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六局給字第一○一七九號書函敬悉。
二 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得由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 (構) 、學校申請轉核主
管機關……辦理資遣、退休及請領保險給付。」本件黃員如確係於四
十六年十月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借調僑務委員會服務,因其原職仍在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衡酌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首揭規定,
自應向其原服務機關 (即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申請。
三 復請 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