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所定
之擔保而未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持印章申請核發印鑑及資格證明,公
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否受該假處分裁定之拘束疑義
主 旨:關於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
所定之擔保而未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持印章申請核發印鑑及資格證明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否受該假處分裁定之拘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經 (86) 商字第八五二二五七四一號函
。
二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以:公司董事長雖經法院裁定禁止行使
董事長職權,假處分債權人如未依裁定提供擔保,則其假處分執行程
序即無從開始,來函所述似與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廿六日法75參七五五
七號函所述情形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