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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4:2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49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20 日
要  旨:
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所定
之擔保而未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持印章申請核發印鑑及資格證明,公
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否受該假處分裁定之拘束疑義
主    旨:關於公司董事長經法院以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職權,因債權人未供法院
          所定之擔保而未開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持印章申請核發印鑑及資格證明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否受該假處分裁定之拘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經 (86) 商字第八五二二五七四一號函
              。
          二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以:公司董事長雖經法院裁定禁止行使
              董事長職權,假處分債權人如未依裁定提供擔保,則其假處分執行程
              序即無從開始,來函所述似與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廿六日法75參七五五
              七號函所述情形有別。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5 期 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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