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子女
本人之印鑑證明
主 旨:關於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
子女本人之印鑑證明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五一○○號函
。
二 貴部來函說明三既認「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證明,印鑑登記辦法
並未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則本件如確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委任書
,似可認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事前同意) 。反之,未檢具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書或委任書時,戶政機關自不得受理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
申請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