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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監決字第 183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為杜絕違禁物品流入監院所,收容人親友送入菜餚統一規定依說明辦理
主    旨:為杜絕違禁物品流入監院所,提示收容人親友送入菜餚統一規定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茲提示有關收容人親友送入菜餚統一規定如次:
          一、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二、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三、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
              ,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在接受送入
              之窗口前,應明白揭示此項之意旨。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7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24-72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法矯字第 109040106
  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